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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体监测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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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资讯

vocs废气浓度检测仪

来源:本站 2022-12-02 14:48:39 点击:113

监控要求

(1)VOCs监测安装重点监管工业企业VOCs在线监测系统连续监测烟囱VOCs排放,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相关平台。FID设备采集的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浓度应满足HJ1013-2017《固定污染源废物中非甲烷总烃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》的技术要求;PID设备应符合DB 44/T 1947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电离检测器(PID)方法》连续监测部的技术要求。


(二)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实时有效的VOCs在线监控管理。各环保VOCs监测、安装和处理系统处理前后,设置环保VOCs监测采样口,连续自动监测VOCs排放。环保VOCs连续监测设备必须具备总排放浓度、总VOCs去除率和流量的监测能力。


2.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和安装传感器的质量控制要求。VOCs监测系统传感器必须定期采用自动或手动方式,根据设计要求判断VOCs在线监测传感器是否有缺陷。定期检查参考值、运行或排放水平传感器的输入读数是否正确(如用恒流电源检查传感器的电流输入信号,误差应在规定范围内),在传感器出现故障时及时报警,以保证VOCs在线监测传感器的正常工作,提供有质量保证的电参数数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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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。VOCs监测装置采样点选择要求


(1)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系统、废气处理系统和废气排放管道,排气管道不得有旁路和废气泄漏。排气管的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。


(2)VOCs监测装置监测采样口位置,优先监测最新国家标准《烟气等环境VOCs固定污染源排放(SO2、NOX、颗粒物连续监测技术规范)》(HJ 75-2017),执行安装标准和规范,避免采样失真。根据HJ76-2017《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(SO2、NOX和颗粒物)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》和HJ/T57-2017《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(试行)》,设备出口/烟囱的总排放口应为5倍直径的直管段(矩形管当量直径D = AB/(A


根据GBT_16157-1996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和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》,对于气态污染物的采样,由于气态污染物混合均匀,环保VOCs监测装置的采样位置不受环境限制。以上规定。


(3)废气参数监测设备的性能指标(如流量等。)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(PRC)国家环境保护标准《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》(固定污染源SO2、NOX、颗粒物排放(HJ 76-2017)》的相关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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